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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蔡守訓等三位法官,不用公使錢「應然」的法定「正例」,而只引用宋代「實然」的「俗例」替馬英九解套,其實,反而證實馬英九與宋代那些「徵取苛細、無藝」(馬端臨語,意思就是惡形惡狀)的貪官污吏都是同樣貨色,更具體坐實了馬英九的貪污真面目!
火耗歸公與公使錢 中國古代通用貨幣多屬零碎銀兩,於鎔鑄或上繳過程中經常發生之若干損耗,俗稱「火耗」。地方官員經常私下蒐集並侵吞火耗作為私用,每每造成國庫重大虧損。清朝雍正年間有山西巡撫諾岷向雍正皇帝建議應將「火耗歸公」,並統一定額發給地方官員資金補助,並應接受中央的查核和督察,務必要求花銷明白、支出清楚,剩餘部分更須歸還國庫。雍正皇帝在推行「耗羨歸公,設養廉銀」的同時,還追查虧空,懲處了一批貪官,打擊了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蔡守訓審判長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中不引用上述清朝的「火耗歸公」制度作有罪判決之依據,反而援用宋朝「公使錢」的制度認定特別費係屬「實質補貼」而判決馬英九無罪,是否為引據失當不無疑問。 吾人不禁回想起數月前,林孟皇法官引用「莊子胠篋篇」中「竊國者諸侯」之文字判決趙建銘重罪後,蔡守訓法官又任意擇用中國法制資料來補強法官之預設立場。法官將數百年前的中國法制史料搬上判決書做論證基礎是否恰當,應有爭議,而蔡守訓法官在本案中於預設被告無罪後,再擇用對被告有利典故之行徑,更摧毀了我國司法的公信力!■ 林珮菁(作者為國會助理)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20/today-o8.htm 法官這一課:公使錢 馬英九特別費貪污案一審無罪,台北地檢署決定提起上訴。上訴的諸多理由中,關於宋代「公使錢」的詮釋,認為「以歷史論述今日的特別費也是引據失當」,並引述陳君愷教授八月十六日在自由廣場發表的〈公使錢不是這樣用的〉一文,列為上訴證據。針對「公使錢」的歷史典故淵源,筆者另有補充。 首先,在特別費案的一審判決書中記錄:「…惟因首長官吏『因公差使』之『公使錢』,亦可使用官署之『公用錢』,用錢之際職責難分;且『公使』、『公用』均是『因公使用』之意…。」證實「公使錢」在法律上的界定,確是「因公使用」無庸置疑,這是制度。 其次,再回頭談典故出處,「公使錢」是宋代州郡用於宴請和餽贈過往官員的費用。王銍之《燕翼詒謀錄》載:「祖宗舊制,州郡公使錢,專饋士大夫入京往來與之官罷任旅費。所饋之厚薄,隨其官品之高下、妻孥之多寡。」(卷九六)公使錢用於公務公關應酬,古今大抵相同。後來這筆費用由官府規定數額,向人民徵收,就演變為中飽私囊、巴結饋贈、賄賂公行,官場見怪不怪,但卻也是「公使錢」正是貪污錢的具體事證。 「公使錢」淪為州郡官員貪污的事實,在元人馬端臨的《文獻通考卷廿四.國用二》,以及後來明人陶宗儀編著的《說郛》一書中,對於收受饋贈銀錢、美酒「無所不為」的惡劣行徑,也都有相關的史料可以查考。 從傳統文史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公眾之所當從者」,法律的由來,有所謂「法源於理、理源於禮、禮源於俗」,這是基本常識。《韓非子.定法》:「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強調賞罰分明的重要。制度面規定得一清二楚,只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判決書中所謂:「…公使錢認屬公用錢。亦即公使錢,為宋各路、州、軍及刺史以上,所有用以宴請及饋送過往官員費用,亦作為犒賞軍隊之費用,但亦依例可私入、自奉。」一審法官忽視公款公用,罔顧制度、法律、公理、禮義,而只從公用錢「可私入、自奉」能貪就貪、能污就污的「俗例」著眼,只見秋毫而不見輿薪,輕判無罪,確實難以服人。 台北地院蔡守訓等三位法官,不用公使錢「應然」的法定「正例」,而只引用宋代「實然」的「俗例」替馬英九解套,其實,反而證實馬英九與宋代那些「徵取苛細、無藝」(馬端臨語,意思就是惡形惡狀)的貪官污吏都是同樣貨色,更具體坐實了馬英九的貪污真面目! 特別費的錢,一直都在馬英九夫婦的戶頭口袋裡,這是千真萬確的事實,馬英九真的可以「無罪」嗎?■ 吳子平(作者為中興大學中文系兼任副教授)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20/today-o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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