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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一審被判無罪,其實是法官為政治服務。這種例子不勝枚舉: 一、馮滬祥、謝啟大不實指控李前總統夫人曾文惠攜帶八千萬美金逃到美國案,宣判結果:馮、謝二人無罪,承審法官竟要曾女士為了族群和諧,不要再上訴。(嚴重誹謗跟族群和諧有何關聯?) 二、高雄市長陳菊當選無效的判決,法官竟以沒有給黃俊英陣營解釋的時間為由,認為陳菊當選無效,刻意忽略黃俊英陣營的賄選事實已判決確定。(給黃陣營解釋,他們會承認賄選嗎?)
前法務部長陳定南說過:「台灣司法界泛藍佔七成」,台灣社會近年來流行一句台語:「藍的好辦事,綠的好欺負」。所以馬英九的特支費案一審被判無罪,原因仍是「法院是中國國民黨開的」。(■ 黃招榮/碩士,國小教師)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15/today-o10.htm 馬案判決真特別! 馬英九被訴的市長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以特別費為首長實質補貼等理由,判決馬英九無罪,前北市府秘書處官員余文則以偽造文書罪,被判刑兩年四個月,減刑為一年兩個月。從判決書來看,特別費案判決真的「很特別」! 領特別費並入私人帳戶的馬英九無罪,以他人發票代馬英九領特別費的余文有罪,但余文犯罪的所作所為,都是為了馬英九,判決結果卻是實際拿錢的大官無罪,幫人領錢的小官有罪,令人質疑是否大官、小官有雙重標準? 其次,法官做無罪判決,竟從中國宋朝的「公使錢」找理由,稱這是特別費制度之源,令人質疑根本先認定馬英九無罪,再找理由自圓其說,何況,中國歷朝一向最缺乏數目字管理能力(歷史學者黃仁宇的研究),官員貪腐更為其醬缸文化特色,怎可沿用做為現代台灣的判決理由?法官還活在宋朝嗎? 再者,法官引了許多國民黨前朝官員的證詞,如前副主計長、現任國民黨行管會主委張哲琛的證詞被引用最多,做為馬英九無罪的佐證,也令人懷疑是否政治立場影響判決結果。 現仍在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案,與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性質、內容大多雷同,審理的法官並與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相同,是否有雙重標準?是否藍綠顏色不同,判決就不同?是否「特別」寬貸馬英九?台灣兩千三百萬雙眼睛都在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15/today-f1.htm 哀齊寶錚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一審獲判無罪,法官根據什麼法條、用什麼理由為馬解套,市井小民非法律人很難去理解,也只能尊重。話雖如此,但司法最起碼應讓人感受到「公平」。 當年前捷運局長齊寶錚利用首長特支費,支付私人住宅水電費,高院認「事前牟利、事後分贓」,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犯罪所得「一百八十餘萬元」全數追繳沒收。 看看馬英九,在接受議員質詢時,公然表明特別費為公款,須用在公務用途。有錄影存證。然而明知是公款,卻將錢轉入妻子的銀行員帳戶,賺取高額存款利息,同時支付生活開銷及女兒在美國的花費,公款私用的事實極為明顯。待東窗事發後,又趕緊改口稱特別費是實質補貼,再將大部分的錢捐入自己名下的基金會,企圖混淆視聽、規避責任。 齊局長僅支付水電費即被重判,馬不但支付生活開銷,還獲得不當的利益(銀行員優惠存款利息),罪行更甚於齊局長,何以無罪?如馬無罪,齊局長又何罪之有? 吾人雖非法律人,但判斷是非的基本邏輯還是有的。請教承審法官,兩案的判決結果差別這麼大,其差異點在那裡?另建議檢察官一定要將此案上訴到高院,看看高院又如何的判決!倘若高院亦判決無罪,請齊局長家屬及曾犯有類似案件的公務員提出國家賠償。(■ 李俊逸/軟體公司主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15/today-o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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