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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為了瞭解自己到底是不是一個 也受到勞基法保障的員工 查閱許多法律和規定 結果猛然覺悟: 法律上,在這個世界上 並沒有一家公司叫做:"原住民族電視台" 我為這個幽靈原民台工作了一年半 差點成為被法律遺忘的幽靈勞工! 
如果是這樣,在法律上很基本的定義變的複雜:(導致責任難以追究...) 我到底是屬於誰的員工?是政府的員工?還是得標廠商的員工? 誰可以保障我作為一個勞工的權利? 我的雇主是誰?我要負責的對象是誰? 就工作上也有很多爭議: 我要做出滿足雇主的節目 還是滿足觀眾的節目? (如果你的雇主跟觀眾有興趣的不是相同的內容?) 很有趣的是,我跟一個勞動法務專家聊天,告訴他我的處境與身份, 他跟我說:在法律上,你們原民台的情況其實很像一個"派遣公司"。 (錯愕?!) 也就是說:我們是受到得標廠商聘用,被"派遣"去作電視台一年的員工(例如簽約一年的話) 我們活像一個派遣公司的員工 在為不同的公司(得標電視台)服務 各自去執行在原民台的職務....... 當時發明這個制度的人,沒有想到,這會延伸出許多勞資糾紛 因為大部分的員工在被錄取的時候都沒有被明確告知會有這樣的情況 以我來說 二年前錄取我的人說:一年簽一次約 不過你不用擔心啦 應該都會繼續聘用你啦 (但是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當然,合約上也沒有註明合約結束後會怎樣) 結果現在好了 不對等的勞資關係就在眼前 再怎麼樣,勞工都沒有談判的籌碼。 尤其對大部分要付貸款過生活的原住民勞工來說更是不敢跟老闆吵架 只要有人願意繼續讓他/她工作 不管提出什麼條件 都可以接受 只好求上蒼 能不能遇到一個有良心的雇主 願意聽勞工的心聲..... (這無異於緣木求魚...) 我的媽!不知是誰想出這個天才的制度! 我真是見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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