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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相關說明
理由摘要 壹、本案檢舉及分案意旨略以: 一、本案係一、檢舉人周慶峻、朱吉龍、呂寶堯檢舉:根 據陳由豪在媒體及記者會所言,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 、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及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涉嫌 期約收受賄賂,請依法調查等語;二、檢舉人沈興仁 依民國 93年2月11日聯合報刊載:「高層、更高層傳 介入太百案解決經營權糾紛,總統府高層曾與財長、 水餃李等 4人見面」、「水餃李拿新台幣(下同)2, 000萬進府見高層」,而提出檢舉;三、署名「劉啟 東」來文檢舉:按李全教委員所指稱,太百經營權之 爭,章民強曾交付李恆隆2,000萬元及880萬元之太百 禮券做為工作費,李恆隆隨即帶章民強赴總統府吃水 餃午餐,章民強即與時任財政部長顏慶章碰面商討貸 款相關事宜,而疑有官員瀆職收賄等語;四、本署就 93年2月11日自由時報刊載:「章民強總統府吃水餃 花二千萬,李全教指李恆隆牽線解決SOGO經營權問題 ,章氣憤收了錢未辦事」、同日聯合報、中國時報刊 載相關新聞,而自動剪報簽分偵辦。 二、按前開媒體報導及檢舉意旨,經通知章民強、章啟明 到案初步查證,李恆隆於協助處理太平洋建設集團( 下稱太設集團)財務期間,確有提領太平洋百貨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太百公司)禮券,且收受章民強父子 所稱之 2,000萬元款項,而太百紓困、經營權移轉過 程中,疑似發現有政府官員等相關人員參與,因而本 署即以上述李恆隆提領之禮券及章民強父子支付李恆 隆之 2,000萬元為基礎,調查於太百公司紓困、經營 權移轉過程是否有相關人等涉嫌不法。 貳、偵查經過: 一、關於太百公司禮券案部分: (一)調查過程: 1.指揮與函查: 本件分案後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 稱臺北市調處)約談章民強、章啟明並清查章家與 李恆隆間之資金往來且調取 2,000萬元工作費之資 金流向;經初步查證後,發函太百公司提供李恆隆 領取禮券編號、函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票券公會、 華南銀行、世華銀行詢問紓困事宜,復多次傳訊章 民強父子、李恆隆、林華德及證人張元玲等人,以 釐清章民強父子與李恆隆之金錢往來及李恆隆與林 華德參與太百案過程及有無政府官員參與一節。而 向太百公司函調禮券編號過程中,或因資料龐雜, 致該公司函覆資料速度過慢,且經發函催促後,函 覆之資料過於簡單且資料不全,故為保全相關證據 並加快偵辦時程,認有搜索必要向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 2.搜索、調卷: ぇ於 95年4月19日,經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 發之搜索票,率同臺北市調處調查員及本署檢察 事務官前往太百公司執行搜索,除扣押李恆隆以 太百公司及太平洋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 公司)名義請購太百公司禮券明細等資料暨其禮 券電腦銷號之電磁紀錄外,並在太百公司會議室 召開臨時偵查庭,訊問該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羅 仕清、財務部兼會計課經理劉玉蘅、資訊室經理 胡至剛、稽核室副理楊今蕙等人,以瞭解禮券之 發行、請領、使用、銷號等流程,而因禮券使用 過程中,並未登記禮券編號,故先以媒體披露而 經總統府證實之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前往太百公 司之日期為清查,而查扣 92年2日20日、26日、 28日、3月6日及4月5日等 5日太百忠孝館及敦南 館之銷貨憑單(專櫃小姐於顧客消費時所製作) 。 え經核李恆隆提領禮券之銷號紀錄及前開 5日銷貨 憑單,發現其中 92年2月20日、3月6日、4月5日 有李恆隆提領禮券編號之銷號紀錄,且由該 3日 之銷貨憑單發現憑單上備註欄或洽有由專櫃服務 人員註記「總統夫人」或「吳淑珍」等字樣,故 藉由銷貨憑單之記載,應可查出部分使用者之紀 錄,然因小額消費不易留下消費者資料,且無法 辨識所使用禮券是否與李恆隆所提領之禮券相同 ,爰以單日銷號10張禮券以上之日期,篩選銷貨 憑單資料,而陸續調取銷貨憑單,以全面清查。 故於 95年4月24日會同臺北市調處調查員至太百 公司調閱 91年4月21日等22日太百公司忠孝館及 敦南館之銷貨憑單及包含ぇ、え所示共27個日期 之收銀員結帳單暨上開日期全部禮券電腦銷號之 電磁紀錄。 ぉ嗣陸續於95年5月23日、6月5日、6月8日、6月19 日、6月27日會同臺北市調處調查員至太百公司 調取該公司忠孝館及敦南館之銷貨憑單及收銀員 結帳單,暨上開日期全部禮券電腦銷號之電磁紀 錄,前後計463個營業日。 お初步結論: ヾ經上開搜索及調閱資料初步證實,李恆隆自91 年4月10日起迄93年1月19日止,分別以太百公 司及太流公司名義,向太百公司領購面額500 元之太百公司禮券,共10次,計2萬9,640張, 金額總計 1,482萬元。依其電腦銷號紀錄顯示 ,迄本署執行搜索日( 95年4月19日)止,於 太百忠孝館、敦南館等店消費予以統計,已有 面額合計面額1,335萬5,500元(2萬6,711張) 之禮券已消費銷號,使用率已達 90.11%,銷 號日數逾800天以上。 ゝ章民強父子則於 91年3月至同年9月間,分3次 以太百公司董事長名義提領面額 500元之太百 禮券,金額共160萬元。 ゞ徐旭東無請領、購買或簽收禮券紀錄。 々陳哲男或其妻陳辜美貴無購買禮券紀錄。 ぁ搜索、調卷前 6次均係依據李恆隆所提領禮券 之電腦銷號紀錄所顯示之日期及樓層查扣及調 閱其銷貨紀錄及最後一次調取章民強父子提領 禮券之電腦銷號紀錄調閱其銷貨紀錄,二者合 計共查扣、調閱達 463個營業日之太百公司銷 貨資料。 3.禮券種類及編號解讀: ぇ太百公司禮券面額計有500元及100元二種;樣式 則以經營權移轉前後分為新、舊二種禮券,其編 號第一碼以英文代碼「N」代表舊禮券,「F」代 表新禮券,例如NC040688901為舊禮券,FC00095 0101為新禮券。 え新、舊禮券除編號第一碼「N」或「F」不同外, 餘編碼方式均相同;編號第二碼以「C」代表500 元禮券,第二碼以「A」、「B」、「D」代表100 元禮券,故500元禮券僅一種,100元禮券則有三 種;前二碼英文字母之後則有阿拉伯數字九碼, 500元禮券每本10張,以阿拉伯數字前七碼代表 禮券的本數,每本總面額為 5,000元,其阿拉伯 數字後二碼編排方式則以01至10方式編排,例如 NC0504715代表一本500元禮券,其編號即自NC05 0471501至NC050471510共10張; 100元禮券第二 碼代碼「A」者為每本 5張,編號編排方式與500 元禮券相同,惟阿拉伯數字最後二碼則為01至05 ,例如NA0823383代表一本100元禮券,其編號則 自NA082338301至NA082338305, 100元禮券第二 碼代碼「B」者為每本10張,編號編排方式與500 元禮券相同,阿拉伯數字最後二碼為01至10,例 如NB5551290代表一本100元禮券,其編號則自NB 555129001至NB555129010。 ぉ100元禮券第二碼代碼「D」者,係屬零賣的禮券 ,在二碼英文字母後為九碼阿拉伯數字,其最後 二碼為00至99,與前三種編排方式不同,例如ND 000531300至ND000531399各情,已據太百公司財 務部會計經理劉玉蘅及業務部經理文東明等人證 述綦詳,且與事實相符,應堪憑採。 4.太百公司禮券收銀作業流程: 經於 95年5月16日詰之太百公司收銀員呂素瑩等18 人,渠等一致證稱:收銀作業流程,為專櫃小姐於 消費者購物後填寫銷貨憑單,在銷貨憑單上須載明 商品種類、金額,雖按規定須註明付款類別為現金 、禮券或刷卡等資料,然實際上僅支付禮券始特別 登載,另銷貨憑單上,並不會登載禮券編號,亦無 須登載消費者資料。收銀員在銷貨憑單上收銀用印 處核章後,始完成一筆交易,各專櫃除自設收銀台 外,必須在太百公司的收銀台結帳,一個樓層約有 二至四個不等的收銀台(收銀台代碼有阿拉伯數字 三碼,第一碼為「6」者代表忠孝館,第一碼為「5 」者代表敦南館,第二碼通常代表樓層,例如編號 「642」收銀台,即係忠孝館四樓之收銀台,詳如 卷附收銀台代碼表),專櫃小姐通常在臨近的收銀 台結帳,如該收銀台作業繁忙才會在同樓層其他收 銀台結帳,且因會計結帳會以樓層為單位作業,故 專櫃不得跨越樓層至其他樓層收銀台結帳。收銀台 一個營業日均由同一人值班(用餐時間則由專人代 理),每筆交易結帳後,會將現金、禮券、簽帳單 各自混合放置一疊,而每日結帳時須製作收銀員結 帳單乙紙,載明收銀種類、金額,禮券部分須區分 100元及500元新、舊版禮券,當日結束營業後送太 百公司財務會計部門,並由財務會計部門進行禮券 電腦銷號作業,載明消費日、禮券流水號及收銀台 代碼。因此,本件只能以所掌握之李恆隆提領禮券 編號,自銷號紀錄中,查悉其消費日及收銀台代碼 ,再調取收銀台所屬樓層之銷貨憑單、詢問櫃臺人 員以資比對。 5.調查消費紀錄: 按前開太百公司禮券收銀作業流程,本件遂以李恆 隆提領禮券之銷號紀錄為基礎,依銷號之日期、收 銀台編號,以調取收銀台所屬樓層之銷貨憑單,再 行核對李全教委員或檢舉人指訴之總統夫人吳淑珍 女士或其他第一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士於前開日期有 無消費情形,而陸續整理出銷貨憑單所載之前開對 象消費紀錄(非必然使用李恆隆提領之禮券),進 而向香港商萬寶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寶麒 寢具事業有限公司等81家專櫃廠商調閱特定日期之 銷售日報表及專櫃小姐排班表,並依專櫃小姐排班 表逐一查證太百公司忠孝館、敦南館專櫃小姐蔡宗 君等72人後,得悉: ぇ李恆隆於 91年4月10日起提領禮券後,迄本署執 行搜索日 (95年4月19日)止,在李恆隆提領禮 券之銷號日中,第一家庭成員之總統夫人吳淑珍 女士曾在太百公司忠孝館、敦南館有10次消費紀 錄;陳幸妤有2次消費紀錄,陳致中有8次消費紀 錄,然經核對僅其中19筆消費、面額27萬7,000 元禮券,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 え另黃芳彥則有38次持禮券消費紀錄,總計消費面 額219萬3,800元禮券(其中面額219萬500元禮券 為李恆隆所提領)。 ぉ媒體所稱貴夫人部分(朱誠美、王吳麗燕、韓王 杏淑、林千鶴、李碧君、林美琴、安光蕙及陳辜 美貴等 8人),以李恆隆禮券銷號同日、同樓層 之銷貨憑單顯示,陳辜美貴(陳哲男之妻)有6 次消費紀錄,朱誠美亦有 6次消費紀錄,林千鶴 有1次消費紀錄,其餘5人則查無消費紀錄(而其 中除陳辜美貴6次消費中之2筆外,其餘均與李恆 隆提領之禮券無關)。 お章民強父子所提領之禮券尚查無本案相關對象之 消費紀錄。 6.禮券編號分析: 分析上開對象是否使用李恆隆所提領禮券之資料, 計有1.太百公司銷貨憑單及廠商銷貨紀錄、2.收銀 員結帳單、3.李恆隆提領禮券之電腦銷號紀錄、4. 上開對象消費日之全部禮券電腦銷號紀錄等 4種資 料。於先比對銷貨憑單、詢問專櫃員工,查得上開 對象持有禮券消費紀錄後,即將消費資料接續進行 流水號分析,分析方式係先自銷貨憑單上收銀用印 者姓名核對當日收銀員結帳單以確認該筆交易結帳 之收銀台,經確認收銀台後,即自收銀台禮券電腦 銷號紀錄核對當日禮券銷號之金額,二者金額相符 代表銷號作業無誤,得以進行分析作業,經以收銀 台為切入點分析禮券流水號後,得知: ぇ上開對象結帳之收銀台當日僅該對象一人使用禮 券,收銀員結帳單記載之 500元禮券金額與其使 用禮券之額度相同,且當日該收銀台收入之500 元禮券流水號均為李恆隆所提領之禮券,自堪認 定該對象係使用李恆隆提領的禮券付款,此種情 形多半發生於敦南館萬寶龍、寶格麗等自設收銀 台之精品店,而本案對象以黃芳彥的消費紀錄符 合此種情況者居多。 え上開對象結帳之收銀台當日有多名消費者使用禮 券付款,而李恆隆所提領之禮券亦同時出現在該 收銀台,且金額與上開對象使用禮券之額度相同 或僅差距不足 500元部分之餘額,抑或金額超過 上開對象所使用之禮券金額,然該收銀台其餘非 屬李恆隆之禮券總額並不足以支付本案對象使用 禮券之額度,此種情形亦可得確定該筆消費係使 用李恆隆的禮券付款,至於有差距不足 500元部 分之餘額,則有以100元禮券付款或以100元禮券 找零二種情形。 ぉ上開對象結帳之收銀台當日有多名不同消費者使 用禮券付款,而李恆隆所提領之禮券亦同時出現 在該收銀台,且金額與本案對象使用禮券之額度 相同或僅差距不足 500元部分之餘額,亦或金額 超過本案對象所使用之禮券金額,然該收銀台其 餘非屬李恆隆之禮券總額亦足以支付本案對象使 用禮券之額度,此種情形即須針對其餘非李恆隆 禮券進行編號分析,分析方式係以編號連號或接 近連號研判其是否為同一消費者所使用,至接近 連號之判斷標準係以禮券本數(取阿拉伯數字前 七碼)在100本以內為依據,因500元禮券每本總 面額為5,000元,前後差距100本即有50萬元之差 距,100元禮券代碼「B」者,前後差距 100本即 有10萬元之差距,以一般經驗上個別消費者持有 禮券之額度判斷,此標準應符合社會常情。經依 此標準歸類出其餘禮券之持有人後,如無一筆禮 券之額度得以支付該筆消費,亦得以確認應係持 李恆隆的禮券付款。 お上開對象結帳之收銀台當日有多名不同消費者使 用禮券付款,而李恆隆所提領之禮券亦同時出現 在該收銀台,然李恆隆禮券的額度尚不足以支付 該筆消費;及收銀台當日數種不同來源禮券均足 以支付上開對象消費金額,因而無法確認所使用 禮券究否為李恆隆所提領之情形,則不在本署認 定之列。 (二)調查結果: 1.第一家庭成員至太百公司持以消費之禮券與李恆隆 提領之禮券有關: 第一家庭成員包含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陳致中、 陳幸妤等3人,於91年10月25日至93年8月11日間, 有18天持太百公司禮券在太百公司忠孝館及敦南館 消費紀錄共20筆,其中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消費10 筆,消費金額17萬7,039元;陳致中消費8筆,消費 金額9萬6,556元;陳幸妤消費2筆,消費金額4萬5, 408元。依前揭編號分析研判標準,上開20筆交易 中,有19筆可認定所使用之禮券,與李恆隆提領之 禮券有關(即陳致中於 92年1月18日之消費,無法 確認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面額總計為27萬 7000元(詳如附表1)。 2.黃芳彥至太百公司持以消費之禮券,亦與李恆隆提 領之禮券有關: 黃芳彥於91年11月12日至 93年12月8日間,有33天 持太百公司禮券在太百公司忠孝館及敦南館消費共 38筆,消費金額為219萬9,511元,使用禮券金額為 219萬3,800元,總計黃芳彥使用禮券與李恆隆提領 有關者,金額為219萬500元(詳如附表2)。 3.貴夫人使用之禮券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來源不同( 除陳辜美貴消費外,未發現使用李恆隆提領禮券之 情形): ぇ除陳辜美貴之 2筆消費外,並未發現貴夫人使用 李恆隆提領禮券: 調查結果,陳辜美貴有6次消費紀錄,朱誠美有6 次消費紀錄,林千鶴有 1次消費紀錄,均以禮券 付款,其餘 5名貴夫人則查無消費紀錄,惟自上 開消費紀錄結帳之收銀台禮券編號分析,朱誠美 及林千鶴消費結帳之收銀台並無李恆隆禮券之銷 號紀錄,應無使用李恆隆禮券之情形 (因銷貨憑 單乃係依李恆隆提領禮券之銷號收銀台相同樓層 均調取之,惟同樓層有不同收銀台,因而方有上 開情形之發生)。至陳辜美貴則有 2筆消費,所 使用之太百公司禮券,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 ,面額計10萬3,500元(詳如附表3,容後說明) 。 え並未發現所謂「舊禮券」換「新禮券」之情事: 至媒體報導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轉售太百公司禮 券予貴夫人,及貴夫人李碧君於 94年9月28日向 太百公司購買總面額 400萬元之禮券(新禮券) 後,總統夫人吳淑珍隨即以李恆隆所贈與尚未使 用之舊禮券更換,再轉售其他貴夫人云云。經查 : ヾ自上開消費紀錄之調查結果,僅陳辜美貴有使 用李恆隆提領禮券之情形,惟詢之陳辜美貴供 稱,禮券係來自其女陳書芸,核與李恆隆、林 明中、陳書芸供陳:李恆隆曾致贈禮券予其舊 識林明中、再由林明中贈與其父而轉贈陳書芸 等節大致相符,且經查得確認之消費金額僅10 萬 3,500元等情;參以經檢視所調取之銷貨憑 單並詢問專櫃小姐,其他貴夫人或查無消費紀 錄或其消費紀錄並非使用李恆隆的禮券等情節 ,是如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確取得大批李恆隆 提領之禮券,且轉售所謂之貴夫人團,衡情應 可查得貴夫人團持李恆隆提領禮券大量消費之 情形,然本件並未查獲前開情事,故尚乏積極 證據足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有轉售太百公司 禮券予貴夫人之情事。 ゝ李恆隆所提領之1,482萬元500元禮券,僅依太 百公司臺北館(含忠孝館及敦南館,不含中壢 、新竹及高雄館)之銷號日期張數計算,至94 年9月28日前已使用 2萬5,800張,使用面額達 1,290萬元,是至94年9月28日止之餘額僅 100 餘萬元,自無再持以轉售貴夫人之可能。此外 ,亦無其他事證足認有舊禮券換新禮券情事, 上開媒體人士所指陳之內容與查證之事實並不 相符。 ぉ李碧君等人確有透過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輾轉向 遠東購得九折之太百公司禮券: 詢之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李碧君、黃茂德、吳 清友、胡湘君、朱誠美、王吳麗燕、林千鶴、林 美琴、安光蕙等人,發現李碧君確曾透過總統夫 人吳淑珍女士,向太百公司購買九折之太百公司 禮券之情形,時間約自92年起,惟因購買禮券名 義人並非為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或李碧君等人, 且詢問經辦之黃茂德、胡湘君等人並函詢太百公 司,均無法逐一提出相關單據以供查明,因此可 得查證之購買紀錄,僅有於 94年4月及10月間。 而購買過程則係李碧君請託總統夫人吳淑珍命官 邸人員致電吳清友,請吳清友委託黃茂德,向太 百公司分別購買面額245萬元及440萬元之禮券, 再由黃茂德秘書胡湘君親送官邸交予羅太太轉交 李碧君,並以相同價格轉售予朱誠美、王吳麗燕 、林千鶴、林美琴、安光蕙等人使用。 お綜上所述: 媒體報導所謂貴夫人合資透過總統夫人吳淑珍女 士購買太百公司禮券一節固為真實,然除陳辜美 貴曾使用合計面額10萬 3,500元之李恆隆提領禮 券外,並未發現其他貴夫人使用李恆隆提領之太 百公司禮券情形;參以按李恆隆提領禮券之銷號 紀錄分析,李恆隆所提領之總面額 1,482萬元禮 券中,僅依太百公司臺北館(含忠孝館及敦南館 ,不含中壢、新竹及高雄館),至 94年9月28日 止已使用面額達 1,290萬元等情,已詳如上述, 實無所謂前開 400萬元新購禮券更換李恆隆提領 為使用之舊禮券,因此,當無法據以認定總統夫 人吳淑珍女士曾收受李恆隆大批禮券再轉售貴夫 人之情形。 二、關於協助太設集團紓困之2,000萬元部分: (一)章啟明指訴前後不一: 質之章啟明雖先證述: 90年9月17日發生納莉風災 ,太百公司營運受影響,致使債權銀行恐慌抽銀根 ,導致太設集團財務更加吃緊,李恆隆遂於90年9 月間,主動找伊表示認識很多高層人員,可以幫忙 解決太設公司財務問題,並於事後表示,為太設集 團尋求紓困管道,已經墊付許多錢,所以向伊索取 2000萬元之工作費等語;嗣則改稱:李恆隆即以運 用個人政商關係協助太設集團紓困為由,要求章啟 明支付 1,000萬元報酬,伊遂指示會計張元玲,簽 發關係企業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陽開發 公司)面額500萬元支票2紙(發票日90年10月15日 ,票號ON7647401;發票日90年11月25日,票號ON7 613899,惟嗣經查證為支票1紙、匯款1筆),數日 後,李恆隆復要求張元玲另行開立明陽開發公司面 額500萬元支票2紙作為報酬,亦獲章啟明同意辦理 (發票日90年12月18日,票號ON 7647403;發票日 91年3月20日,票號ON7647402),總計李恆隆共取 得明陽開發公司支票4紙,金額合計2,000萬元,作 為渠運用個人關係協助太設集團紓困之報酬。是前 開 2,000萬元究為清償李恆隆代墊之工作費、抑或 給予其個人之報酬、及給付2000萬元之過程,章啟 明說法前後已有不一。 (二)前開2000萬元中之500萬元李恆隆稱係借款: 訊之李恆隆雖坦稱收受前開款項等語,然堅詞否認 係章啟明所指之「代墊工作費」或「報酬」等事實 ,陳稱:伊與章家金錢往來多年,金額達數億之多 ;前開2,000萬元僅係其中之4筆,並非「代墊工作 費」或「報酬」等語,核與李恆隆之財務管理人及 其胞姐李秀峰證述:渠確曾收取明陽開發公司開立 之 4紙支票,惟該款項性質非屬章啟明給付之報酬 ,實為章啟明向渠借款交付之保證票據等語相符, 而經查證其中發票日90年11月25日,票號ON761389 9、面額500萬元之支票影本下方空白處,確經章啟 明簽具「收到現金上列伍百萬元整 90.10.8章啟明 」等文字,是被告李恆隆前揭辯解,尚非無據。 (三)李恆隆帳戶未查出有可疑款項流入公務員: 經查上開匯票及支票均存入李恆隆華南商業銀行敦 化分行130200070489號帳戶,於調取該帳戶往來明 細後,雖發現上開500萬元匯票及金額共計1,500萬 元之支票3紙確已存入上開帳戶,然因該2,000萬元 與帳戶其他資金混同進出,以致無法明確勾稽辨認 該 2,000萬元資金流向,然經比對該帳戶資金進出 明細,並未查出該帳戶款項,有流向公務員之情事 。 (四)小結: 綜上所述,本件雖據章啟明供述,及匯票、支票之 流向,查得李恆隆確曾收取前開 2,000萬元,然因 章啟明供述前後不一,已俱如上述,且前開部分款 項確係清償借款之用,有章啟明簽收之支票影本足 稽,另前開 2,000萬元於存入李恆隆所使用帳戶後 ,並未發現有流入公務員等情,實難遽認陳哲男或 其他相關人等因協助前開紓困而獲得不法利益。 參、偵查結論: 一、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其適用之對象為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之委託承辦 公務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是如行 為人並非公務人員身分,且亦非與公務人員犯本條 例之罪,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相繩。至所謂共同正 犯,則須共犯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始足當 之。訊之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雖坦承曾持太百公司 禮券至太百公司消費等情,陳稱:對於消費時間、 及部分消費不復記憶,且所持有禮券之來源,除部 分與其表姊王春香合資購買外,部分則係友人黃芳 彥贈與其女陳幸妤、其子陳致中所取得等語。 (二)經查: 1.第一家庭成員使用之太百公司禮券與李恆隆提領之 禮券有關: 李恆隆於91年4月至93年1月期間,以太百公司及太 流公司名義分別向太百公司請領太百公司禮券計10 筆,禮券金額1,482萬元,2,964本,每本面額均為 5,000元(每張禮券面額為500元)。經前開查證後 ,包含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陳致中、陳幸妤等第 一家庭成員,確曾於 91年10月25日至93年8月11日 間,持李恆隆請領之太百公司禮券在太百公司忠孝 本館及敦化新館消費19筆,總面額為 27萬7,000元 ,已詳如上述。 2.前開李恆隆提領之禮券來源應與王春香無涉: 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所供述各情,核與王春香證稱 :確曾合資購買太百公司禮券後,再以相同價格轉 賣與吳淑珍,前後約2、3次,金額則係10餘萬元不 等,最後一次約為91年、92年等情;黃芳彥證述: 曾自李恆隆處收到禮券後不久,於陳幸妤懷孕時、 產子滿月時(按陳幸妤於 91年10月7日產下趙翊安 )、聖誕節、農曆過年等時間,均曾透過總統夫人 吳淑珍女士給予陳幸妤、陳致中 2萬元至10萬元不 等之太百公司禮券等節,大致相符。惟本件既以李 恆隆所提領之禮券為調查重點,且按前開查證並審 酌黃芳彥、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之供述,參之王春 香與李恆隆素昧平生,兩者禮券來源有別,是總統 夫人吳淑珍女士雖有向王春香購買禮券之事實,然 自與本件「李恆隆提領之禮券」無涉。 3.尚未發現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 : 訊據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雖未否認曾與當時有意投 資太百公司之蔡辰洋、徐旭東見面各節,然供稱: 蔡辰洋曾偕同陳玲玉及其從事直銷之友人(即陳德 福夫婦)來訪,表達太設集團營運不佳,想出售旗 下太百公司,而有投資太百公司之意願,因該事件 與其無關,因而伊僅回以如價錢談的攏就去買;至 徐旭東則於蔡辰洋來訪之後,經由吳清友介紹前來 拜訪,當時徐旭東藉筆記型電腦,展示資料及圖表 ,表示其已花費鉅資購得太百公司一情,因伊不瞭 解徐旭東說明事項,故請馬永成至官邸協助瞭解等 語。核與章民強父子、李恆隆、林華德所述未曾與 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見面等語;蔡辰洋、陳玲玉一 致證稱:因洽談購買太百股權過程中,林華德屢以 總統府高層表示不能動等語回絕,因而趁至玉山官 邸探望總統夫人之便,詢問是否有所謂高層介入一 節,並表達購買太百股權意願等語;馬永成證述: 當時蔡辰洋向官邸表達有人以總統府高層之名,拒 絕與其洽談,伊遂安排蔡辰洋、李恆隆買賣雙方及 陳哲男在總統府副秘書長辦公室見面商談,讓賣買 雙方自行協商,使雙方知悉並無所謂高層介入。嗣 徐旭東至官邸見總統夫人時,伊經官邸人員通知後 到場,見徐旭東向總統夫人報告經營理念,夫人則 表達民間交易與政府無太大關係等語;及徐旭東供 陳:於91年10月間,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後,因根 據媒體報導總統夫人較屬意蔡辰洋取得經營權,而 透過吳清友向總統夫人報告已取得太百經營權,總 統夫人並表示伊並無屬意何人取得經營權,民間企 業之經營權伊管不上,僅希望太百公司不要倒、債 權銀行拿的到錢,誰有本事經營是他的事等語;證 人吳清友所證述:於遠東集團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 後,因傳聞蔡辰洋亦有意入主,且與官邸關係較佳 ,徐旭東為表現善意,透過伊至官邸探視總統夫人 ,徐旭東向夫人表達會好好經營太百公司,不會讓 債權銀行產生呆帳,並展現其對百貨業理想與抱負 ,然夫人對其報告並不瞭解亦無興趣等語大致相符 。堪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與蔡辰洋、徐旭東見面 既均非主動邀約,且前者係為確認有無高層介入、 後者則於取得經營權後始前去報告經營計畫,均與 所稱介入經營權之爭等情,要有未合。參以經命法 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吳清友之資金帳 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資金往來情形,有 法務部調查局95年8月4日調錢壹字第09500362160 號函文暨附件可憑;復參諸本案相關當事人章民強 父子、李恆隆、林華德等均一致表示未曾因太百公 司之經營權問題與總統夫人接觸等情,是自難以總 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與蔡辰洋、徐旭東見面一節,逕 認其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 4.以第一家庭成員使用太百公司禮券時間、金額研判 ,應與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無涉: 經審視第一家庭所使用,而與李恆隆有關之太百公 司禮券,分別係李恆隆於91年10月間、 92年1月間 所提領,斯時遠東集團業已透過增資方式掌控太流 公司股權,而間接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再者, 按所查得第一家庭計有3名成員,於近2年期間,消 費計19筆,金額為 27萬7,000元,平均每筆消費金 額約萬餘元等情,復以李恆隆所提禮券之銷號日期 ,分佈達 800餘日,再比對所調取之銷貨憑單及詢 問專櫃小姐,然僅查出第一家庭成員只有19筆之消 費,金額 27萬7,000元,時間並分佈於17日等情況 綜合研判,第一家庭成員使用與李恆隆提領禮券有 關之禮券,顯然金額不高;再衡以取得太百公司經 營權潛藏利益與第一家庭僅使用 27萬7,000元之太 百公司禮券顯不成比例等情節,益證其取得太百禮 券與太百經營權之爭無涉。另本件無任何事證顯示 使用前揭禮券之陳致中、陳幸妤介入太百公司經營 權之移轉,且禮券之來源、流向亦已掌握,當無通 知到案之必要。 5.黃芳彥之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尚無事證認定受總 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指示: 黃芳彥雖應允居間協調林華德與代表蔡辰洋之陳玲 玉間糾紛,遂於91年9月25日齊赴老爺酒店餐敘, 林華德並約同李恆隆到場;且於 92年2月間參與徐 旭東所邀約之聚會等情。惟查: ぇ91年9月25日老爺酒店餐敘部分: ヾ訊之黃芳彥坦稱:於 91年9月18日馬永成結婚 當天,陳玲玉稱林華德對外表示僅聽黃芳彥的 話,經進一步詢問,始知悉寒舍公司欲購買太 百公司股權,卻一再受林華德阻撓,伊為調解 雙方誤會,因而於同月25日,在老爺酒店安排 餐會,而李恆隆則係林華德所邀約;伊當時對 三方表達,太百股權買賣應按一般商業程序解 決,且無所謂總統府、官邸等高層之參與,惟 當時氣氛不佳,就股權之買賣亦未獲得共識等 語。 ゝ陳玲玉證稱:於 91年9月19日之後,黃芳彥致 電蔡辰洋欲引見林華德洽談太百公司股權買賣 事宜,因蔡辰洋不願赴約,因而請伊代理,於 同月25日,黃芳彥約同伊與林華德至老爺酒店 ,伊請林華德履行於 91年9月19日在來來飯店 之協議,然林華德仍舊表示其無權力處理,嗣 後到場之李恆隆則表示其為不管事的人,故會 議很快結束;至過程中,黃芳彥則沒有說什麼 ,僅係引見雙方商談等語。 ゞ林華德則坦稱: 91年9月19日離開來來飯店後 ,適於同日晚上與黃芳彥餐敘,經告知黃芳彥 在來來飯店與寒舍公司代表會談過程及結論後 ,黃芳彥即答應協助處理,並於同月25日,約 同陳玲玉等人,至老爺酒店餐敘,惟伊因心情 不佳,吃了一些東西後離去;印象中,黃芳彥 要雙方不要在外面亂放話,感覺黃芳彥想當和 事佬等語。 々李恆隆則坦述:當天是林華德找伊過去,陳玲 玉要求林華德履行 91年9月19日在來來飯店之 決議,林華德要求陳玲玉直接跟伊談,伊詢問 陳玲玉保證部分如何處理、每股金額如何計算 ,陳玲玉表示已與林華德簽約,引起伊不悅, 而向陳玲玉比出中指後離去,當時伊在場期間 ,黃芳彥並未表示其個人意見等語。 ぁ綜上互核與會人士所述,該次聚會顯為溝通協 調寒舍公司與林華德、李恆隆間之歧見,而協 調結果,雖未達成原定目的,然以與會者所述 之協調過程及黃芳彥在過程中之態度,尚無法 認定該次餐會為黃芳彥受吳淑珍之指示而有特 定目的之進行協調。 え92年2月遠企餐敘部分: ヾ經訊之黃芳彥坦承:徐旭東在對外宣布正式入 主太百公司前,有邀約伊至遠企用餐,當時與 會者有陳唐山、陳哲男、李恆隆、林華德、黃 茂德與徐旭東。當場徐旭東高興表示將宣布太 百與遠東合併,並委請鍾琴擔任董事長,且表 達會善盡社會責任,將太百公司經營好。另過 程中並未提及遠東與李恆隆股權之分配等語; ゝ李恆隆供陳:當時是伊請黃茂德邀約聚餐,主 要目的係按 91年9月23日與遠東之重要會議記 錄,載明董事會團隊要於適當時間才能改組, 伊認為需履行該協議內容後才能改組,然遠東 執意改組,因賴永吉為林華德之學生,因而請 林華德轉告賴永吉。另外伊與遠東間之前開協 議,遠東遲未履行,因而想藉此機會請在場者 見證該份重要會議記錄,然當時遭黃茂德勸阻 ,要求伊相信徐旭東人格,故並未拿出讓在場 人士見證。此外,伊希望遠東對在場人士澄清 伊未拿過遠東一毛錢,也沒有密約,黃茂德因 此在場表示,伊未拿過一毛錢等語; ゞ林華德坦稱:當時徐旭東要伊轉達請賴永吉下 台,而黃茂德或徐旭東似乎有提到李恆隆未拿 遠東一毛錢,但過程中,李恆隆並未提出資料 供大家見證等語; 々徐旭東供述:當天聚會,主要係欲將董事長由 賴永吉變更為鍾琴,因賴永吉為林華德之得意 門生,故先向林華德打招呼,而席間李恆隆表 示太百經營權移轉過程中,伊很清白,沒有拿 一毛錢等語; ぁ黃茂德供稱: 92年2月之聚會,時間大約在太 百公司董事會改組前1、2天,係李恆隆所邀約 ,當時除表達改組董事會外,李恆隆在事先有 向伊表示要讓在場者見證經營權移轉過程中未 拿錢,伊認為當天是單純聚餐,不要破壞氣氛 ,請李恆隆不要拿出資料,而伊遂當場表達遠 東根本不可能給李恆隆一毛錢,且也沒有密約 等語。 あ是按前開查證,當日餐會目的,除即將宣布太 百公司董事會改組外,李恆隆並希望藉此獲得 澄清並未取得販賣太百公司之利益,故尚無法 認定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與該餐會有關。 ぉ經互核前開在場者之供述,黃芳彥在兩場餐會過 程顯非居於主導角色,遑論受總統夫人吳淑珍女 士之指示介入經營權之爭;故實不應以黃芳彥與 第一家庭成員私交甚篤,而遽認其在外行止,均 受官邸人員示意。 6.綜上所述,第一家庭成員使用之太百公司禮券雖與 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且因蔡辰洋、徐旭東之探 訪、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之介入,引發外界之 臆測。然因吳淑珍雖為總統夫人,惟其並無公務員 身分,殆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衡以陳哲男、馬永 成、黃芳彥參與之情節,復按前開蔡辰洋、徐旭東 至官邸拜訪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之時間、過程,及 章民強、章啟明父子、李恆隆、林華德陳稱與總統 夫人吳淑珍女士素不相識等節;參以經命法務部調 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黃芳彥、吳清友之資金 帳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資金往來情形, 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8月4日調錢壹字第0950036216 0號函文暨附件可憑;再佐以第一家庭使用與李恆 隆有關之太百公司禮券,不論於與李恆隆提領時獲 利一第家庭成員使用時,遠東集團已取得太百公司 之經營權,且所使用之禮券金額尚非甚鉅等情節綜 合研判,自無法遽認其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共 犯背信等罪嫌。 二、陳哲男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 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之認定,最高 法院 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足參。訊之陳哲男堅決 否認參與太設集團之紓困,供稱:伊並未偕同章啟 明、李恆隆為協助太設集團紓困一事,前往財政部 尋求時任部長之顏慶章協助,遑論藉此得到不法利 益等語。 (二)經查: 1.陳哲男雖確實協助太設集團紓困,惟紓困過程尚 未查獲不法: 核章民強、章啟明父子及林華德之供述,陳哲男 雖確實於 90年10月8日,協調時任財政部長顏慶 章,於同月15日召開太設集團紓困會議等事實; 而訊之顏慶章、債權銀行代表梁成金、汪國華均 證述,財政部僅係提供企業與債權銀行溝通平台 ,如何紓困需由債權銀行與太設集團開會協商處 理方式。迨於同月23日,太設集團之最大債權銀 行合作金庫主導召開會議,且依「中華民國銀行 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達 成:1.不調息(平均7.59%),展期清償本金1 年; 2.條件:(1) 集團18家公司不能跳票,否 則不展期; (2)還沒使用之貸款額度取消之決 議等情;是該紓困案不僅非政府機關主導,且紓 困決議亦未給予太設集團有何特殊不法之利益, 故實難以其偕同之章啟明至財政部請顏慶章召開 紓困會議,遽認涉有不法。 2.章啟明所給付李恆隆 2,000萬元並未發現流向陳 哲男: 前揭關於章啟明所給付李恆隆 2,000萬元部分, 經查章啟明供述前後不一,且前開部分款項確係 清償借款之用,再參以該 2,000萬元雖存入李恆 隆所使用帳戶,然並未發現有輾轉流入公務員等 情,均詳如前述,是陳哲男雖有協助太設集團紓 困,然並未查得其因而獲得不法利益。 3.陳辜美貴所使用之面額 10萬3,500元太百公司禮 券,雖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然仍無法遽認 陳哲男涉嫌不法: 陳哲男之妻陳辜美貴雖曾於91年12月19日、94年 2月15日持禮券至太百敦南館消費,且經查證該 前開消費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而訊據陳辜 美貴亦坦稱:曾與其女陳書芸持禮券至太百敦南 館消費,然禮券並非來自陳哲男,而係其女陳書 芸提出持以結帳等語。然訊之陳哲男表示,李恆 隆未曾贈與伊禮券等語;且訊據李恆隆亦堅決否 認有贈送陳哲男禮券一節,並稱僅給過其舊識林 明中金額約為20萬元,至於林明中是否轉贈他人 ,伊不清楚等語;核與證人及陳哲男之表弟林明 中所述:李恆隆曾給伊面額為500元之禮券計20 萬元,而伊將其中之10萬元轉贈父親,父親於再 將其中數萬元之禮券轉贈陳哲男之女陳書芸等語 及陳書芸供述禮券為其三叔公(即林明中之父) 所贈與等語相符。而前開陳辜美貴所使用之禮券 金額雖與林明中之父所轉贈與陳書芸之金額或有 出入,然縱其餘部分係李恆隆贈與陳哲男而轉交 陳辜美貴或陳書芸使用,惟以其金額不高,衡情 難認係協助紓困、經營權移轉所得,且按前開陳 辜美貴使用禮券編號,經查係李恆隆於91年5月3 日、 92年1月27日所提領,距太設集團之紓困期 間、遠東集團之取得太百經營權時間相距已達4 至 7月等情,另陳哲男除協助安排太設集團紓困 外,關於經營權移轉部分,僅於 91年8月底,與 馬永成參與協調李恆隆、蔡辰洋之股權買賣等節 綜合研判,縱上開禮券係李恆隆贈與陳哲男再轉 交陳辜美貴使用,亦難僅以其收受禮券一節,遽 認其涉有不法。 三、張景森部分: 檢舉意旨雖另稱,時任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亦涉不法 ,而提出檢舉云云。然經指揮臺北市調查處調查,並 未發現有關張景森涉案之不法情事,是自難以該不附 理由之檢舉,認定其涉有不法。 肆、其他: 一、黃芳彥部分: (一)黃芳彥確曾大量使用李恆隆提領之禮券: 按前揭調查結果,黃芳彥於91年11月12日至93年12 月 8日間,確持李恆隆提領之禮券,在太百公司忠 孝館及敦南館消費共38筆,使用禮券金額為 219萬 3,800元。 (二)前開禮券為李恆隆所贈與: 訊之黃芳彥坦稱前開禮券為李恆隆所交付使用,時 間約為91年9月25日老爺酒店餐會後,前後大約7、 8次,每次金額約 20萬元至30萬元間,均係輾轉放 置在其辦公桌上。而伊收受禮券之原因,係原本李 恆隆將伊歸類為馬永成之同夥,而懷有惡意,為化 解李恆隆誤解,不讓李恆隆感覺拒他於千里之外, 故暫將李恆隆所致贈之禮券收放,惟嗣後因有使用 需要,遂持以花用,並分贈其他人,而因禮券並非 李恆隆所親送,且嗣後見面亦未特別提起,故李恆 隆未要求將禮券轉贈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等人等語 ;核與李恆隆所述:伊曾多次向太百公司請購禮券 ,提領之動機,主要係公關之用,特別係週年慶時 ,致贈其所認識之有高消費能力者,以達促銷目的 。另伊確曾自 91年9月底10月初某日起,多次請司 機將禮券送到新光醫院櫃臺,再轉交給黃芳彥。而 致贈禮券之原因,係當時去總統府時,馬永成對其 相當不客氣,惟黃芳彥則以友善態度回應其抱怨, 伊心理上將黃芳彥視為靠山,因而願意主動致贈禮 券,而其並未請黃芳彥將禮券轉贈予總統夫人吳淑 珍女士或陳哲男等相關人等語相符。 (三)未發現黃芳彥涉嫌不法: 黃芳彥雖確因介入太百經營權之爭,於認識李恆隆 後,始陸續取得禮券,然以黃芳彥係任職財團法人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醫療副院長兼麻醉科主任,並 無公務員身份,且就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據關係 人等所陳述,其僅於 91年9月25日,在臺北市中山 區中山北路之老爺酒店,參與陳玲玉、林華德、李 恆隆餐敘,藉以調解雙方糾紛,及於 92年2月間, 參與徐旭東所邀約之聚會,惟兩次餐會,過程均係 處於被動而非主導之立場等情,復未發現有協助遠 東集團或寒舍公司取得經營權等情,再佐以經命法 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黃芳彥使用帳戶 ,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有資金往來之情形, 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8月4日調錢壹字第0950036216 0 號函文暨附件可憑。是黃芳彥明知李恆隆對其別 有所圖,卻仍泰然收下前開太百禮券之厚禮,心態 雖不無可議之處,然尚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 二、章家提供之錄音帶部分: (一)章家提出之錄音內容確係章啟明與李恆隆之對話: 依章氏父子提出章啟明與李恆隆之通話錄音內容, 訊之李恆隆坦承確因商談和解而與章啟明通話,然 伊認為除內容遭剪接外,當時生病頭腦不清,且有 些內容係自行臆測,非確係真實等語。 (二)前開內容除為傳聞證據外,亦難謂與事實相符: 1.然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刑事訴訟法關於限 制傳聞證據之規定。前開章啟明與李恆隆之對話 ,乃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自不待言。 2.再者,依錄音帶內容,李恆隆雖表示總統確有介 入太百經營權之爭一情,惟經勘驗該錄音內容, 章啟明詢問李恆隆是否有總統介入,李恆隆則答 以此節乃據林華德所告知,惟經屢次訊據林華德 則表示僅於紓困時,受陳哲男、李庸三之託,未 受總統之指示;參以據李恆隆到庭解釋前開錄音 內容,供稱當晚係章啟明、鄭洋一表示係總統要 求伊去尋求蔡鎮宇之協助等語,惟均遭章啟明、 鄭洋一所否認。另林明中供陳:李恆隆表示蔡辰 洋的介入對其造成困擾,以此就教陳哲男,陳哲 男給予建議,表示如果太百公司給徐旭東,一方 面徐旭東為外省人,媒體較易接受,其次總統當 選時,曾拜訪徐旭東,顯見兩人應有交情,所以 遠東應該也是不錯選擇等語;再佐以李恆隆亦坦 承:伊等決定給遠東後,因為之前黃芳彥就表示 沒惡意,而因伊認為總統夫人屬意蔡辰洋,所以 請黃芳彥跟總統夫人報告一下,至於有無報告伊 不清楚,而黃芳彥還是老話一句,誰有錢誰拿去 ,不關府裡什麼事;且如將來徐旭東未履約,伊 打算將阿扁與政府官員拖下水,要求總統本件如 有高層介入,應調查清楚,如無高層介入應主持 正義等語;黃芳彥亦供述:李恆隆並未請伊溝通 股權比例等節,均與李恆隆於電話錄音中內容不 符。況按李恆隆前開對話,吳淑珍既屬意蔡辰洋 入主太百公司,豈有再行同意其與遠東達成協議 ,更為其評估或確認股權分配比例之動機,此益 證前開錄音內容,應係李恆隆時值與章家洽談和 解所為之卸責之詞,難謂與事實相符,要無足取 。 3.綜上,前開對話錄音既無證據能力,且經傳訊相 關證人,發現內容多與事實不符,邏輯多有矛盾 ,復據李恆隆坦稱內容係自行臆測,非確係真實 等節,在無其他事證相佐之情況下,當無法據此 認定總統或總統夫人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而涉有 不法。 三、國務機要費與本件有關部分: 至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所調查有關國務 機要費案件中,雖部分事實提及太百禮券一節,然本 案係以李恆隆提領之太百禮券為調查之基礎,而前開 禮券係以太百公司或太流公司名義購買,均已開立具 名發票,由太百公司或太流公司用以核銷,且本件李 恆隆提領禮券之編號大多為 N開頭,即遠東集團尚未 取得經營權前之未改版禮券,與國務機要費案件中之 禮券為 F開頭之改版後禮券有所歧異,經核對兩件之 禮券編號亦不相同,是本案李恆隆提領之禮券尚無證 據證明與國務機要費之申報有關。另媒體雖披露李慧 芬對本案知之甚稔,然經訊之李慧芬供承,伊僅知悉 :1.約於 93年3月19日,堂姐李碧君曾請伊代為向李 濤表示,媒體報導總統夫人與李碧君一同至太百公司 所購買之大衣係以刷卡方式付款,而非用禮券支付, 且該大衣為李碧君幫伊購買等語,然此非伊所確悉, 又大衣亦非為其購買,故為伊所拒絕;2.又於該事發 生後不久,王吳麗燕曾委託伊張姓或熊姓司機,至李 碧君住處領取面額30萬元左右之禮券,王吳麗燕再將 購買禮券款項30萬元請司機交予伊再轉交李碧君;3. 另同上開期間,伊曾聽林千鶴抱怨李碧君,居然連太 百公司專櫃小姐亦與其一起合購禮券,林千鶴並告知 禮券源自章啟正,惟伊對實際來源並不知情等情節, 其餘則毫不知情,並提出媒體剪報資料影本 1紙、章 啟光、章啟明、章啟正寄發與伊之存證信函及伊委託 牛湄湄律師函覆之律師函影本各一份為證,且表達已 無相關證據可資提出等語。經查:前開李碧君與總統 夫人吳淑珍一同前往太百公司合購大衣一節,經傳訊 年聯服飾有限公司( LILELIKE LIDNA RICO)業務經 理林豐吉證稱,該公司並無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之消 費記錄等語,且亦未查得該專櫃於上開時間,有使用 李恆隆提領之禮券紀錄,是該大衣是否為總統夫人吳 淑珍女士所購買已有可疑,遑論係持李恆隆提領之禮 券所購買;再者,王吳麗燕確有出資向李碧君購買禮 券,此業經王吳麗燕與李碧君證述綦詳,而購買禮券 過程並未發現所謂「舊禮券換新禮券」已俱如上述, 是上開透過司機交付禮券情節,並無法證明有何不法 ,自無傳訊前開司機之必要;至李慧芬雖供承所謂貴 夫人合購禮券係源自章啟正云云,惟其坦稱該訊息為 林千鶴所轉述,伊並不知確實禮券來源等語,然經前 開查證,尚未發現章啟正有領取禮券之紀錄,且章家 所領取之面額 160萬元禮券,亦未發現有第一家庭成 員、黃芳彥、或所謂貴夫人使用之情形,故亦無法認 定此部分與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有何關連。而李慧芬 所提出之前揭存證信函與律師函,僅可證明因其對外 表示貴夫人禮券來自章啟正,引起章家不滿,來函要 求更正,而伊亦函覆訊息來自林千鶴等情,此僅係李 慧芬個人與章家之糾紛,難以對本案事實釐清有所助 益,至剪報資料,則屬轉手資訊,並未能提出供進一 步查證之相關訊息,併此敘明。 四、另行分案偵查部分: 至李恆隆於91年4月至93年1月期間,前後向太百公司 提領面額計 1,482萬元之禮券,惟除已查明之第一家 庭成員使用27萬7,000元禮券、黃芳彥使用之219萬50 0元禮券、陳辜美貴使用之10萬3,500元禮券外,其餘 禮券使用者不明,而該收受禮券者是否與李恆隆等人 共犯背信等罪嫌,有進一步追查之必要,擬另分案辦 理,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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